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3民初1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邵红勇与周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红勇,周建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1559号之一原告:邵红勇。委托代理人:胡秀秀,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岩,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建洪。委托代理人:章丽鸿,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红勇与被告周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7元,由原告邵红勇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唐学锋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人民陪审员  张志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