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惠钦与陈凤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钦,陈凤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陈惠钦,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凤钗,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陈惠钦与陈凤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凤钗的银行帐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陈凤钗名下均无房产土地相关登记;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反馈陈凤钗有企业注册、车辆等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陈凤钗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3执5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