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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曹康与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康,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初127号原告:曹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3座4楼。法定代表人:陶圣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文,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原建委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石,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原告曹康与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曹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康撤回对被告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姚鹏方审判员  王东辉审判员  胡海陆二〇一六年十月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军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