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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终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远荣、何福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远荣,何福盛,曹春燕,谢耀成,刘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民终1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远荣,男,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福盛,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原审被告:曹春燕(系上诉人黄远荣之妻),女,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审被告:谢耀成,男,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审被告:刘剑辉,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上诉人黄远荣因与被上诉人何福盛、原审被告曹春燕、谢耀成、刘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82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远荣,被上诉人何福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曹春燕、谢耀成、刘剑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远荣上诉请求:1.撤销武平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决黄远荣归还何福盛本金42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何福盛在起诉状已确认至2015年10月11日,黄远荣已支付利息25000元,但黄远荣在2015年11月21日、2016年2月29日又归还何福盛8000元,现实欠何福盛借款42000元及利息。何福盛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春燕、谢耀成、刘剑辉未予答辩。何福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黄远荣、曹春燕共同归还何福盛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判令谢耀成、刘剑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1日,黄远荣向何福盛借款50000元,书面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并每三个月支付利息一次,该借款由谢耀成、刘剑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至二年。借款后,黄远荣支付利息合计25000元给何福盛。一审法院认为,黄远荣向何福盛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30‰计算借款利息,该款由谢耀成、刘剑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远荣、曹春燕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黄远荣、曹春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何福盛与黄远荣、谢耀成、刘剑辉在《借据》上未约定借款期限,现何福盛向该院起诉,视为已向黄远荣、曹春燕、谢耀成、刘剑辉催款。何福盛与黄远荣、谢耀成、刘剑辉在《借据》上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过高,现何福盛要求黄远荣、曹春燕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黄远荣已支付的2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先抵充利息。谢耀成、刘剑辉与何福盛在《借据》上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据此,谢耀成、刘剑辉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谢耀成、刘剑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直接向债务人黄远荣、曹春燕追偿。黄远荣、曹春燕、谢耀成、刘剑辉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黄远荣、曹春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何福盛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谢耀成、刘剑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谢耀成、刘剑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直接向黄远荣、曹春燕追偿。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黄远荣、曹春燕、谢耀成、刘剑辉共同负担。经庭审,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本案的事实亦作与一审相同的认定。本院认为,黄远荣向何福盛借款50000元有借据为证且谢耀成、刘剑辉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故借贷和担保法律关系成立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认定借款和担保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判决谢耀成、刘剑辉对黄远荣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本案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且当事人自愿履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不予干预。现何福盛依据黄远荣出具的借条主张债权,应予支持。本案的借款事实发生在黄远荣、曹春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判决黄远荣、曹春燕共同归还何福盛借款本金及利息正确。黄远荣认为2015年11月21日、2016年2月29日归还何福盛8000元应抵扣本金,因该8000元还款,何福盛在诉讼中已列入并计算在归还利息25000元之中,属黄远荣尚欠的2015年10月12日前的利息,故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黄远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黄远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孟 繁 钦审 判 员 卢 维 善代理审判员 廖 晓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晶(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