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301之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俊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强,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301之2号公诉人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俊强,农民。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3)文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俊强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强账户金额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