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石双飞与赵强、张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双飞,赵强,张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758号申请人:石双飞,男,汉族,1992年4月15日出生,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赵强,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出生,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张小凤,女,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双飞与被申请人赵强、张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小凤名下冀T×××××号奥迪牌轿车,查封期限暂一年。申请人以在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小凤名下奥迪牌(车牌号:冀T×××××)轿车一辆,查封期限暂一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石双飞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