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6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杨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杨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22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杨俊红,住河南省长葛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杨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俊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俊红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杨俊红、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