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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346号原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