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俞冰冰与王玉梅、孟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冰冰,王玉梅,孟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520号原告:俞冰冰,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武,男,1949年2月4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玉梅,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孟爱君,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公务员,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冰冰诉被告王玉梅、孟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冰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俞冰冰负担。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