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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姚远与柘城县信质混凝土有限公司、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远,柘城县信质混凝土有限公司,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076号原告姚远,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柘城县信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法定代表人孙红军,职务经理。被告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未来大道。法定代表人孙红军,职务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姚远与被告柘城县信质混凝土有限公司、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姚远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王蕴莉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