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温岭市新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新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083号原告:温岭市新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378号紫城苑5幢603、604室。法定代表人:郑仁标,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永昌家园4幢。法定代表人:郑涛,系负责人。原告温岭市新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新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88元,减半收取5844元,由原告温岭市新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 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