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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关振华与严佛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振华,严佛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261号原告关振华,男,汉族。被告严佛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志,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君,广东杨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振华诉被告严佛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