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关振华与严佛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振华,严佛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261号原告关振华,男,汉族。被告严佛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志,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君,广东杨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振华诉被告严佛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