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长辉与唐铁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长辉,唐铁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长辉,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唐铁立,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长辉与被执行人唐铁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铁立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长辉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唐铁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铁立银行存款人民币42506.6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