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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814号申请执行人柴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330104197111203011,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330104197201263026,住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章家坝社区西区***号。申请执行人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就本案已在庭外达成和解,无需法院继续执行。鉴于此,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2015)杭江执民字第2814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执民字第281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