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恢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41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现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92106部队服役。被执行人周某乙。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石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继承人周平武遗留的位于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东南海村房产一处归周某甲所有。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周某甲申请要求周某乙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协助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永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