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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余发龙申请执行杨超、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发龙,杨超,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余发龙,男,195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资阳市安岳县周礼镇商业大道东段**号附*号。被执行人杨超,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新店乡梨园村*组*号。被执行人杨辉,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新店乡梨园村*组*号。余发龙申请执行杨超、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川1011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发龙申请执行杨超、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川1011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赵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