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王XX与程XX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汉族。被执行人程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程xx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了一部分,申请执行人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0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