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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王XX与程XX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汉族。被执行人程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程xx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了一部分,申请执行人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0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