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0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多仁、仁真瓦吉与泽阳、陈关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仁,仁真瓦吉,泽阳,陈关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01民初202号原告:多仁,男,藏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市。原告:仁真瓦吉,男,藏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市。被告:泽阳,女,藏族,1951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市。被告:陈关军,男,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原告多仁、仁真瓦吉诉被告泽阳、陈关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多仁、仁真瓦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多仁、仁真瓦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仁、仁真瓦吉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多仁、仁真瓦吉负担。审判员 蒲 孟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达瓦拉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