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佟杰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9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杰,男,1983年8月12日。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0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4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5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成瘾,于2016年6月22日被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群众袁×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佟杰,并通过电话向其约购毒品,且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次日1时许,被告人佟杰在本市大兴区黄村街星城商厦肯德基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群众袁×贩卖毒品1包。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32克。被告人佟杰于2016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佟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袁×、祖×、安×、席×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毒品、毒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前科材料,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杰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佟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佟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扬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