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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4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倪文雷与方嘉贤、赵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文雷,方嘉贤,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145号申请执行人:倪文雷,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方嘉贤,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赵静,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文雷与被执行人方嘉贤、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方嘉贤、赵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427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方嘉贤、赵静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方嘉贤、赵静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登记,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个人方嘉贤、赵静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方嘉贤、赵静尚欠申请执行人倪文雷执行款427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4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周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