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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熊师宝与葛卫、鲁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师宝,葛卫,鲁臻,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178号原告:熊师宝,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岸区。被告:葛卫,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洪山区。被告:鲁臻,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岸区。被告:葛君,女,1983年8月5日,汉族,住洪山区。原告熊师宝诉被告葛卫、鲁臻、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后,原告熊师宝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师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师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