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忠明刑事判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1执126号移送执行人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1年11月23日生。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某某刑事判决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忠明履行案款20000元,由于身患疾病再无履行能力,经查询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刑终5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杨忠明罚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