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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3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23民初459号原告马某。被告熊某。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退原告马某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150元(已交纳)。审判员 杨 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