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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何维利与韩乃春、林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维利,韩乃春,林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766号申请人何维利,女,汉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济宁市。被申请人韩乃春,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邹城市。被申请人林燕,女,汉族,33岁,住邹城市,车辆所有人。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路67号。负责人赵辉本院受理申请人何维利与被申请人韩乃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扣押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申请人何维利以桂园小区锦都名品广场二层211号房(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维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何维利以桂园小区锦都名品广场二层211号房(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