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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鑫龙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鑫龙汽运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378号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鑫龙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况玉群。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鑫龙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江龙集团鑫龙汽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赣CT35**号货车或冻结价值85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赣CT35**号货车一辆或冻结价值85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辛诚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