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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5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涛贸易有限公司、朱春来、李春华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投资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朱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579-1号申请执行人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方,地址某地方,组织机构代码某号码。法定代表人甘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方,组织机构代码某号码。法定代表人朱某。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地址某地方,现居住地址某地方,地址某地方,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码。被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身份证地址某地方,现居住地址某地方,地址某地方,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朱某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0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朱某公告送达了(2016)粤03执1579号执行令、执行裁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某地方房产(房产证号某号码)、被执行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某地方房产(房产证号某号码)、被执行人朱某名下位于某地方房产(房产证号某号码)。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上述房产已被另案首位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分条件。另,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持有的某贸易有限公司2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某持有的某贸易有限公司8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人,由于上述股权没有处分价值,申请人不申请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宇审判员  杨雁楷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耀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