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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法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明丽、王凤清与孙孟林、张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丽,王凤清,孙孟林,张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丽,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申请执行人王凤清,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孙孟林,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张会萍,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丽、王凤清与被执行人孙孟林、张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商初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继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