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肖莉与李占东、杨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莉,李占东,杨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肖莉。委托代理人:刘乾权,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维也纳商业广场22楼06室)律师,代理权限:申请执行、参与执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接受执行款物等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占东。被执行人:杨剑。申请执行人肖莉与被执行人李占东、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莉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3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莉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即每个月利息24000元);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528元。被执行人李占东、杨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经查,被执行人李占东、杨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肖莉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