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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健彪与卿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健彪,曹俊,卿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844号申请执行人吴健彪,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新化县正东保安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曹俊,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卿婷,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健彪与被执行人曹俊、卿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16)湘132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俊、卿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健彪借款2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担申请执行费204.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曹俊、卿婷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曹俊、卿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曹俊、卿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刘胜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志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