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809号申请执行人时琳,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时庆明,男,汉族,镍业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袁爱红,女,汉族,镍业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时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38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时琳与被执行人袁爱红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时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贵玉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