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巧林与刘万寿、刘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林,刘万寿,刘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503号原告李巧林,女,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刘万寿,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东宝区。被告刘荣,女,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市东宝区象山大道45号。负责人文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林诉被告刘万寿、刘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巧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