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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恢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李军申请魏延伟、于福艳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魏延伟,于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0037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魏延伟,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于福艳,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魏延伟、于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