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浙江思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思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保416号申请人浙江思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思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XXXX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函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根据(2016)川01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以上财产的查封共计限额为41564250元。如需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俊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