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温德凤与郑诗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德凤,郑诗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温德凤,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傅程,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诗程,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执行温德凤与郑诗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