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民初7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谭小健诉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健,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7589号原告谭小健,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生,住贵阳市小河黔江小区。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春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弘,该公司法务人员,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健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小健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小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谭小健承担。审判员 陈应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焕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