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姜小龙与甘建华、郑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小龙,甘建华,郑俊,占信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039号申请执行人姜小龙,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甘建华,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郑俊,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占信燕,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姜小龙与甘建华、郑俊、占信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小龙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甘建华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损失1150元;义务人郑俊、占信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小龙与被执行人甘建华已于2016年10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并同意本案不再追究被执行人郑俊、占信燕的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姜小龙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0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祝明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