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8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程明与江西昊天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江西昊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455号原告:程明,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江西昊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中药城G2栋17号。法定代表人:汪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江西昊天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程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孟人民陪审员 周幸人民陪审员 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