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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司亚丽与黄战营、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亚丽,黄战营,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3民初1593号原告司亚丽,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黄战营,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刘建,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司亚丽与被告黄战营、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亚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战营、刘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亚丽诉称,2015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答应一年内分月还清,但至今未还分文,有借条为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5年2月4日的借条一张,证明二被告欠我100000元钱的事实。被告黄战营、刘建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其庭审时缺席,视为其放弃了自己质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4日,被告黄战营、刘建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司亚丽100000(拾萬圆整),分一年(12个月)还清!到期如若还不清用车(牌照豫H×××××)本田思柏瑞抵押还款!两人共借款100000(拾萬圆整);借款人黄战营、刘建,见证人周某,2015.2.4日。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黄战营、刘建至今没有还款,以致双方酿成纠纷。另查明,借条上豫H×××××车未办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战营、刘建借原告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本应及时归还,但至今未还,责任在被告黄战营、刘建。现原告要求被告黄战营、刘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战营、刘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司亚丽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为2300元,由被告黄战营、刘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小亮代审判员 邹永明陪 审 员 武利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