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林时张与恩施炎燚商贸有限公司、李汶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时张,恩施炎燚商贸有限公司,李汶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2933号原告:林时张,男,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经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银平,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恩施炎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硒都茶城恩旅大厦1202室。法定代表人屈拥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汶轩,女,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时张诉被告恩施炎燚商贸有限公司、李汶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时张于2016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恩施炎燚商贸有限公司、李汶轩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时张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时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林时张负担。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