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3刘庆梅与陈翠华、胡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梅,陈翠华,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035号申请人:刘庆梅。被执行人:陈翠华。被执行人:胡平,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胡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胡凯,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梅与被执行人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