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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陶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于安徽省东至县,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由浮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赣0222刑初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陶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陶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陶某先后在浮梁县××、勒功境内,多次盗窃他人物品。现将具体事实分述如下:2015年10月间,被告人陶某窜至经公桥汽车站旁被害人陈某的建材店内盗窃一只电压力锅和摩某。2016年3月间被告人陶某又连续两晚窜至该店内,分别盗窃一只电饭煲和半壶金龙鱼食用油;一口炒菜的锅、一壶金龙鱼食用油、一瓶洗洁清和男女式内衣裤若干件。电压力锅被追回,返还了被害人。2016年3月21日、22日、24日晚,被告人陶某先后三次窜至经公桥国土中心所旁被害人王某甲的屋后,分别盗窃一只电饭煲,男女式衣物若干件,一个里面装了碗盘筷子等餐具的收纳箱、一只大水桶和一瓶洗洁精。201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某在经公桥镇××村神坛组王某乙家门口盗窃一把菜刀;在勒功乡查村楠木田组冯某家门口盗窃两双雨靴、一瓶口红、一瓶洁面乳、一瓶男士洁面剃须泡沫以及一根女士皮带;在浮梁县勒功乡查村三组朱某乙家屋外盗窃一块切菜案板、一块锅盖和一个红色的塑料捞具。经浮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总计约56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二、证人证言证人施某(被害人冯某的亲属及邻居)的证言,证实冯某在外打工,其家门口失窃时,全家人均在外,冯某家门口的水池处有两双雨靴、洁面乳及一些化妆品被盗。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王某甲、叶某、王某乙、朱某乙分别对日常生活物品被盗的情况作了陈述。四、鉴定意见经浮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起诉书所指控的被盗物品价格总计约560元。五、扣押、笔录、现场指认及被盗物品照片通过扣押,被告人陶某对被盗物品进行了指认,以及对盗窃现场的指认,证实了被告人多次盗窃的事实。六、书证1、被告人陶某户籍信息和前科证明,证实其于1981年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其在所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2、浮梁县公安局经公桥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情况说明,证实该案的来源以及被告人陶某曾于2015年10月间盗窃了被害人陈某电压力锅,事后被发现,退还电压力锅给被害人,当时陈某未报案。3、浮梁县勒功乡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冯某一直在外打工,家门口失窃时未回家。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一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诉人陶某的上诉理由: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其没有前科,是初犯,且当庭认罪,因流浪到浮梁肚子饥饿才盗窃,盗窃数额较小,对社会没有带来危害。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陶某未提出新的证据。一审判决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陶某所提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其没有前科,是初犯,且当庭认罪,因流浪到浮梁肚子饥饿才盗窃,盗窃数额较小,对社会没有带来危害的上诉理由,经查:陶某所提坦白、初犯、认罪态度好等理由,一审判决量刑时已经考虑;盗窃数额虽然较小,但是属于多次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故陶某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陶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哲甫审 判 员  杨 颖代理审判员  周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揽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