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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3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仁叠、象山新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仁叠,象山新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宋国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513号申请执行人:吴仁叠,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新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渔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国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国星,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吴仁叠与被执行人象山新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宋国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石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新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宋国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吴仁叠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新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宋国星支付执行款262178.7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3832.68元。2016年9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象山新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宋国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62178.7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3832.68元。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象山新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汽车一辆(已查封),该车辆未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宋国星名下有坐落于石浦镇荔港路202号房地产(已查封),该房产有抵押且抵押金额较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5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