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中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河改街191号、组织机构代码18936103-6。法定代表人曾晓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南琼,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黄历明,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生态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904431-3。法定代表人刘会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中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多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一处当前无法处置的房地产外,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以(2013)怀中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当前无法处置财产可以处置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晖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代理审判员 曾续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谌东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