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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刑初41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户籍地山东省宁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宋甲俊、薛冲,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6)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宋甲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天桥区某小区遇被害人吕某某(74岁),遂上前搭讪,谎称自己是被害人吕某某老家亲戚,骗取吕某某的信任后,跟随被害人吕某某到某小区87号楼2单元202室吕某某家中,以购房装修为由骗取吕某某现金4万元。同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天桥区某乙小区与被害人蒋某某(78岁)搭讪,谎称自己是被害人蒋某某老家亲戚,骗取蒋某某信任后,跟随蒋某某到某乙小区7号楼1单元1702室蒋某某家中,以购买车库缺钱为由骗取蒋某某现金280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作案2次,诈骗数额共计42800元。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赃款购买华为荣耀手机1部。2016年6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赃款5000元、华为荣耀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吕某某、刘某甲、蒋某某、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案发现场照片、抓获材料、破案经过、破案说明、户籍证明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本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部分赃款已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赃款50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吕某某4650元、蒋某某350元;用赃款购买的华为荣耀手机依法评估拍卖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吕某某、蒋某某。三、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吕某某、蒋某某剩余款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慧敏附一: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