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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1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负责人吴景娟,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和冻结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宏鉴公证处制作的(2016)包宏证内执字第7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