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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3347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胡某,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