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陀佛诉XX枫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陀佛,XX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860号原告:张陀佛,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被告:XX枫,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原告张陀佛与被告XX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陀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陀佛以被告XX枫已履行双方的约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陀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案件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陀佛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丽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