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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陀佛诉XX枫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陀佛,XX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860号原告:张陀佛,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被告:XX枫,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原告张陀佛与被告XX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陀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陀佛以被告XX枫已履行双方的约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陀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案件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陀佛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丽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