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刘应生与赵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刘应生与被执行人赵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应生,赵德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刘应生,男,汉族,1984年6月20日生,工人,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大川街7委*组。被执行人赵德有,男,汉族,1955年2月20日生,农民,现住址汪清县复兴镇金苍村。申请执行人刘应生与被执行人赵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2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应生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2.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赵德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再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24民初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