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蔡晓吕犯诈骗罪、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1434号被执行人蔡晓吕,无业。被执行人蔡晓吕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苏062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内部移送,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元(罚金),另有执行费人民币5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晓吕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刚刑满释放出狱不久,暂无缴纳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收入来源,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2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潘惠慈审判员 季 超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