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史艳梅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艳梅,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史艳梅。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史艳梅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史艳梅依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54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史艳梅向本院表示,本案部分款项(16963元)已经收到,剩余案款执行与被执行人协商,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史艳梅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史艳梅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6)陕0113执恢18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